近年来“彩礼”这一话题被提及的愈发频繁,在实务工作中我们也处理了较多相关问题的咨询和案件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对于哪些情况下彩礼可返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,1、未办理结婚登记;2、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;3、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而现实生活并非上述三种情形就能简单概括。
下面就让我们通过案例来进一步回答,哪些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的问题。
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“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”——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。这一情况符合司法解释中第一种情形,那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?这一答案是否定的,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并未支持返还彩礼。法院认为,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,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,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,对赵某明显不公平,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。由此可见,在彩礼可返还的第一种情形“未办理结婚登记”,应当限于双方未共同生活较长时间,不存在“夫妻之实”的语境下。司法解释中的第二种情形“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”彩礼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,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情形下双方须“确未共同生活”。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“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”中,王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,尽管王某家庭困难其仍然支付了李某18.8万彩礼。两年后王某起诉离婚,并请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。该案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5.64万元彩。因为法院认为离婚时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予以返还。即便是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,法院亦认为应当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。当然,第三种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,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说均应当退还彩礼,就不予赘述。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俗,历史悠久,本就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。彩礼的多少并不能作为衡量爱情的标准,也不应该作为攀比的筹码。近年来,彩礼的数额逐渐增高,甚至出现地区彩礼标准现象,罔顾不同家庭的经济情况,严重背离了彩礼的初衷。更有甚者,因彩礼背负沉重经济负担,给婚姻埋下隐患。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意味着社会上出现了迫切需要回应的痛点,我们的社会不仅需要靠“法”治理,也需要每一个个体共同创建。作为一个新时代的年轻人,我们可以是传统习俗的遵循者,我们也可以让婚姻始于爱,彩礼归于礼!